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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0省市试点地方债自发自还 青岛在列

来源:财政部网站-- 2014-05-21 15:53:16 字号:TT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专家指出财政收支情况将成为界定发行市政债规模和偿还能力的重要指标。

    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57号

    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青岛、宁夏、江西省(区、市)财政厅(局、委):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为加强对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工作的指导,我们制定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4年5月19日

    附件: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对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指导,规范试点地区发债偿债等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

    第三条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第四条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

    第五条 试点地区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政府债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试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试点地区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八条试点地区应及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

    第九条试点地区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试点地区组建本地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十一条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与政府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在试点地区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十二条试点地区可以在政府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试点地区提供发债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试点地区应当以同期限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承销是指试点地区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试点地区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第十四条试点地区采用承销方式发行政府债券时,应制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单个承销团成员的最高承销限额不得超过每期债券发行额的30%。

    第十五条试点地区采用招标方式发行政府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单个承销团成员的最高投标限额不得超过每期债券招标额的30%。

    第十六条试点地区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试点地区在发债定价结束后应当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第十八条试点地区政府债券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托管,债券发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第十九条试点地区政府债券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具体事项参照《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试点地区政府债券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9]19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试点地区承担债券还本付息责任。试点地区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统筹安排综合财力,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维护政府信誉。

    第二十二条试点地区应将本地区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政府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年度发行结束两周内向财政部报送债券发行情况。如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率低于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须在债券发行情况中进行重点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解码】地方自主发债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国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允许10个省市自主发债,其中6个省包括浙江、江苏、山东、广东以及中西部两个欠发达省,4个城市包括北京、上海、深圳以及东部一座沿海城市。消息称,上述省市可能将从7月初启动发债。

    地方政府的很多建设项目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项目建设费用有必要在代际之间做好平衡,发行长期债券融资是很好的工具。在已经建立现代财政体制的国家中,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融资司空见惯,比如美国市政债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2012年达到23%。

    中国地方政府一直有着强烈的融资需求,好在近年来财政收入持续高速增长,土地出让日进斗金,加上各种融资平台顺畅运转,没有市政债券的融资渠道也不至于手头拮据。如今情况有变,房地产拐点初见轮廓,卖地收入已过高峰,而治理银行非标的行动又重重加码,融资平台有断炊的可能。融资需求是刚性的,堵住了偏门的同时,必须开好正门,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应当是很好的选择。

    业内人士表示,推进发行市政债,一方面是由于目前地方进入债务偿还高峰期,希望通过市政债将存量债务展期;二是避免以往的隐性债务过度膨胀。经济情况较好、财政收入较充裕的地区应有一部分固定财政收入作为偿还市政债的保障,使风险定价比较明确、透明。因此,财政收支情况将成为界定发行市政债规模和偿还能力的重要指标。(腾讯财经综合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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