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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警察击毙访民3小时后获表彰被质疑合法性

来源:央视《新闻》-- 2014-05-22 11:07:00 字号:TT

    陈刚:

    所以这里面其实最为关键的,也是群众引起热议的,就是最后的一次把这个对象击毙。那么这个到底是合理还是不合理?因为这里面要看一个细节,就是作为被击毙的对象,他当时如果是开车驾车冲向群众,也就说不是按照道路行驶的正常路径走的话,那极有可能造成大量群众的伤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击毙这个对象,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这个对象,当时并没有这样的意图,只是缓慢的在道路上行驶,妄图逃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击毙对象,这里面可能就有问题。

    主持人:

    陈院长这是您分析的它几种可能性,我们再来看有一个微妙之处。在警察击毙他的3小时之后,那么镇雄的警方就发了一个表彰令。然后对于击毙方某的这名警察,进行了表彰。您觉得在3个小时之后,我估计3个小时应该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仔细的这种审查、审核,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对开枪的民警进行表彰,您觉得是否妥当?

    陈刚:

    因为毕竟我们说动用枪支,可以讲是最后一道底线,因为他可能伤及的是人的生命。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我们按照一般的情况,这个在开枪以后,这个事件发生以后,是要由检察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关,来对这个事件进行一个裁定,认为这个到底是合法还是不合法的。那么这需要有一个调查的过程,所以在短短的几个小时之内就能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是合法还是不合法,而且这是公安机关本身来得出,我觉得这是应该说是不妥的。

    主持人:

    还有一个细节,陈院长,今天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说,一切都是没问题的。但是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认定的消息的平台,是昭通市的公安局的官微,也就是本来应当独立监督的一个检察院,却通过一个公安局的官微进行了认定,您怎么看待这样的一种做法?

    陈刚:

    这本身从公安机关的微博来发布检察机关的最后认定的结论,这样的一种途径也不是一种正常的,或者正当的途径。因为检察机关它其实也可以有它自身的发布平台,也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来对这个事件进行发布,那么发布的途径也很多。所以这里边,其实由一个上访群众,这样一个特殊的对象,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再由我们公安机关本身的一个微博平台来发布这样一个裁定的结论,这个确实容易引起群众的怀疑或者质疑。

    主持人:

    谢谢陈院长对这些细节的一些解读。那么镇雄的枪声,之所以引发人们的关注,就在于现在一线的警察已经开始全面佩枪了。这一方面,当然对于社会的安全是有很大的好处的。但是另一方面,也给使用这些枪支的警察提出了一个巨大的挑战。那就是怎么使用这些枪支。

    教官:

    你扣的时候,因为这边食指用力过猛,导致你的枪会往上抬,手腕这里没有挺住。

    解说:

    在上海市公安局常宁分局靶场内,空气中弥漫着火药味,即将佩枪巡逻的民警,需要进行持续数月的射击训练,而训练量也增加了三倍多。

    陈健 民警:

    从戒备、出枪到完成六粒子弹击发,要求是在15秒内全部完成。

    解说:

    其实,技能训练已经是民警佩枪的最后一关,在此之前,巡逻民警首先要跨越政治关和心理关。

    章友德 上海政法大学城市公安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过去我们人民警察,基本说使用枪械的机会很少,使用枪支的过程中间,很容易产生一些心理的问题。

    解说:

    而当一线警察开始全面佩枪上岗时,一部分民众表示欢迎,而另一部分民众却表示出了担忧。因为翻阅过往的记录,也确实发现一些警察,出现过滥用枪支,致人死亡的案例。2009年3月24日,一起警察枪击案在云南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当年2月23日晚,云南省蒙自县民警吉忠春酒后驾车,在一小区内与另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并与车主潘某发生争吵,情急之下,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单位佩枪,向潘某连开三枪,致使其当场死亡。

    李春光 原告代理人:

    吉忠春在案发之前,一个是违规酒后驾车,一个是违规携带枪支饮酒,还有就是违规在上班时间携带枪支,并且违反规定使用枪支。

    解说:

    最终,云南省高院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吉忠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2年7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接到一名女子报警,称被人抢劫。紧接着,深圳市公安指挥中心又接到龙新派出所民警李才昆(音)的报告,说自己开枪击中一名持刀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待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男子班某倒在地上,头部中弹已经死亡。当人们都以为本案会就此告一段落时,当地的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却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了诸多疑点,民警李才昆所述情况,与警方在现场勘察的技术分析不符,而且一系列证据都表明,李才昆涉嫌故意杀人。最终,民警李才昆供述了自己假造抢劫案,设局枪杀班某的犯罪经过。2013年10月29日,深圳中院宣判李才昆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主持人:

    通过深圳的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警察开枪,尤其是开枪以后击毙嫌犯,事后审查是多么的重要。因为警察不是法官,我们不能指望说是警察每一次开枪他都合理合法。那么如果失去对这种用枪的制约,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我们国家的《人民警使用警械还有武器条例》,里面有15种警察可以开枪的情况。但是我们说,虽然很详细了15种,但是它毕竟不能包含、容纳所有警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开枪的这种可能性。那到底警察在使用枪支的时候,如何进行自由裁量,我们继续连线陈刚副院长。陈院长您看我们说到了,警察在开枪的时候,他一定会使用到个自由裁量,那么自由裁量,就涉及到一个底线。什么时候用枪,在遇到什么样的情况的时候,可以用枪?

    陈刚:

    所以这里面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在面对各种复杂的警情的时候,其实不能够很快的,或者非常准确的预知到这个结果会多么的严重。所以其实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作为警察来讲,他必然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一个权力。但是这里边我想说的是,我们在应对一些暴力犯罪,或者非常严重后果的一些犯罪的时候,其实我们目前来讲,如果除了枪以外,我们没有应对多种级别暴力的这个途径或者警械的时候,其实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非常大的隐患。

    主持人:

    您的多种多样,是不是也就是像说警棍,比枪支危害要小一些的警械?

    陈刚:

    对。因为我们目前来讲,我们应对比如说持刀犯罪,或者说持爆炸物品的,那我们可能除了警棍,直接上来就是枪支。那么中间它没有一个多层次的,应对不同暴力程度的警械的专用的器械。比如说像电击枪,它不能致命,但是它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就可以把一定距离的犯罪嫌疑人击倒在地,使他丧失任何反抗的能力。

    主持人:

    陈院长,人们关心这件事情还是因为,一方面,因为我看到了一个评价,说一线警察佩枪,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双刃剑。一方面使我们感觉到更安全。另一方面,会不会有可能在警察有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会导致这种枪支的滥用,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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