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小姐在商场购物时,遇见悦诗风吟化妆品专卖店宣传承诺“消费者凡使用在本店购买的化妆品,如果出现皮肤过敏现象,本店承诺全额退款。”,刘小姐于是决定购买一瓶护肤品回去试试,在购买商品之前又特意向商店营业员讲了自己是过敏性体质,商店营业员当时也向刘小姐保证:“如果回去使用后出现过敏现象,公司将全额退款。”于是刘小姐花了238元购买了一瓶护肤精华液。结果使用后,刘小姐出现了脸颊红肿等过敏现象。她拿着医生开具的过敏性体质的证明,找到该专卖店要求退货,但遭到拒绝。刘小姐只好求助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寻求帮助。
【处理及点评】
执法人员认为,商家利用消费承诺来引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承诺全额退款的具体条件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在使用产品后出现过敏情况,要求到医院出具使用该产品后的过敏证明,看似合理,但实际上加重了消费者的成本,按照《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执法人员的法理面前,商家最终给予刘小姐全额退款,并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将退款条件进行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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