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经营者经营场所提供的电梯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青岛某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在对其商区3部自动扶梯使用过程中,长达3年未进行过定期检验并一直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罚款50000元。
整治:我局坚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原则,坚持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重拳出击、加大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迅速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同时也加大宣传,使企业时时自省,百姓时时监督,有效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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