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食住行,件件涉及公众;市场监管,事事关系民生。截至去年底,青岛食品经营单位已经达到16.2万户。如何科学高效提升市场监管工作效能,保障市场有序稳定发展,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然而,随着食品经营单位与日俱增,监管人员不足的矛盾凸显了出来,在食安网络中仍然跑出不少“漏网之鱼”。记者根据市民投诉的线索发现,小商店、便利店以及进口食品店成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高发场所。
10月17日,市民朱女士在即墨区鹤山路路北的利群超市购买了24.12元的称重小鱼干,生产日期是去年8月,保质期12个月;11月1日,市民张女士在位于胶州市苏州路的北方国贸超市内购买了3桶1升装的农夫山泉婴幼儿饮用天然水,发现已过期半个月;11月22日,合肥游客杨女士在劈柴院附近的一家商店买了3瓶355ml装的青岛啤酒“炫舞激情”,啤酒的生产日期是2018年8月19日,保质期是365天……记者从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了解到,在关于过期食品的投诉中,小商店、便利店成为售卖过期食品的高发场所。以11月22日至28日接到的30起过期食品投诉为例,小商店、便利店的投诉量约占总数的2/3。
就此,记者实地暗访了多家小商店和便利店,除了消费者反映的销售过期食品问题外,食品标签和贮存方式不合格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记者在李沧区文安路、永安路、永清路随机暗访了6家临街商店,其中有3家用于贮存酸奶的冷藏柜处于关闭状态。这些冷藏柜里的酸奶大部分都标明需要2-6℃的贮存条件,从暗访时显示的最高温度看基本高于6℃,而且屋内温度明显高于室外。
“白天是开着的,到了晚上才关上,保持恒温。”“这都是穿棉袄的天了,肯定坏不了。”面对记者的疑问,其中两家商店的经营者如是回答。记者注意到,在冷藏条件不合格的3家商店的几百米之外,就是沧口市场监管所。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监管部门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市场监管部门对进口食品店方面的监控“网眼”有些过大,食品外包装标签不规范现象比较普遍。记者根据导航地图走访了市区4家主营进口食品的实体商店,在位于市北区同乐三路的食尚优品进口食品店,发现食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的现象。记者随机抽取的10款进口食品中,有一半以上没有中文标签,涉及日本鱼肠、龙角散、大麦若叶、进口雪莲子、桃胶、花生零食等多种产品。
“我店里的东西大部分是从国外代购的,哪里看不懂不要紧,我可以告诉你。”店铺经营者说。此外,记者通过某电商平台随机选取了两家青岛的进口食品网店,在其中一家名为“中韩自由贸易区”的商店购买的两款“韩国进口食品”,均无中文标签。
“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缺失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其无法准确了解食品是否过期、是否含有对自己身体不利的物质等情况。”有市民对此投诉说,“市场监管部门对进口食品店的监管存在过松的问题。”
记者查阅 《食品安全法》了解到,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生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外,还将面临最低五千元、最高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记者邱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