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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再贷需等五年 买第三套房不予受理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2014-01-07 13:25:59 字号:TT

    日前,国管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自今年元旦起,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第三套房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有读者咨询青岛是否执行,本报记者就此咨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说,此项通知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对我市来说已不算新政。2010年7月20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标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结清公积金贷款五年之内(含五年),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对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暂停发放公积金贷款。并且此政策已于2010年7月21日起实施。(记者 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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