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什么“伤”算工伤,认准“13条”
关于工伤认定,这几年来一直是劳动保障方面的热门话题。经过媒体的宣传,大家最为熟知的是“下班途中买菜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那么,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就能算是工伤吗?为此,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哪些情形又不能认定工伤呢?下面,我们就如何做好工伤的预防工作,有效避免工伤的发生,从“工伤认定”“自我保护”“职业病”“劳动防护”等方面进行讨论。
工伤“扩容” 青岛工伤保险覆盖农民工
从现在开始,青岛所有的建筑企业都要为农民工投工伤保险。日前,市人社局召开发布会,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均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悉,根据文件要求,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 (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均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目前,市内三区共有200多个建设项目。按照计划,2016年底前,所有在建项目必须全部缴纳工伤保险。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高温作业中暑算工伤
本月起,我市各单位开始发放防暑降温费,据悉,防暑降温费分为每月200元和每月140元两个标准。青岛市人社局特别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及时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不得以清凉饮料充抵防暑降温费。青岛市执行的高温补贴标准为2015年8月1日起执行的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5〕45号)文件。即: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根据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三条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虽说青岛的天气较为凉爽,有关部门也有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采取错时作业、增加轮休等举措,但到了最热的那几天也够受的,特别对于室外作业人员来说,保不准导致中暑。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中暑算工伤。根据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物理因素引起的中暑,诊断为职业病的,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可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自诊断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具备“三工”要素很重要
田某1996年进入某市铸造厂从事铸造工作。2011年的一天,车间主任派他到该厂另外一车间拿工具。在返回工作岗位途中,被该厂建筑工地坠落的砖块砸伤头部,当即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脑挫裂伤。出院后,田某向单位申请工伤,但单位认为他不是在本职岗位受伤,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田某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要求认定其为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虽然田某的致伤地点不是本职岗位,但他是受领导(车间主任)指派离开本职岗位到另一车间拿工具的,故其受伤地点应属于工作场所。这一事故具有一般工伤事故应具备的“三工”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伤。因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田某为工伤。
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就是俗称的工伤认定“三工”原则。而这一原则的“三要素”,在认定工伤过程中缺一不可。 文/曲丽
相关案例 90后美女下班突遇车祸微信帮她申请到工伤赔偿
2013年,重庆的90后美女周某应聘在渝北区一家单位从事跳舞演出的工作,工作时间为晚上6时至次日凌晨1时,并住单位宿舍。2014年7月23日凌晨1时05分,周某回到宿舍时,在楼下的马路上,一名司机停车问路,她刚刚转头停下脚步,就被一辆比亚迪轿车撞倒。在医院,周某进行了长达5个多小时的面部缝合手术,她的脸密密麻麻缝了100多针。虽然车祸的肇事者负担了医药费,但因被毁容,对以后的事业和感情都造成了严重后果,周某的精神几近崩溃。
2014年8月,她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委托其进行交通事故索赔和申请工伤赔偿。9月,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告知周某,申请工伤的证据缺失,需要补充加强。“因为应聘后,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手上也只有一套演出服,还有一张没有盖章的押金单。”单位表示需要出具一张工资证明、加盖公章,方便向车祸肇事方索赔。为了预防万一,律师还悄悄进行了录音。
庭审中,为了能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几经周折,周某在微信中找到了同事以及受聘单位经理发布过的照片,下载后作为证据刻盘提交。正是该经理在微信发布的信息和照片,与同事的证言、录音内容形成了证据链,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3年9月10日至2015年1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西南政法大学叶世清副教授表示,随着时代发展,电脑、手机等数码产品,已经成为了生活中的重要物品。在法律上,当相关人员不愿出面作证,或者缺少一些关键证据的情况下,电子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以前的辅助方式变为了如今一些案件中的主要、重要证据之一。
是否认定或视同工伤认准“13条”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情形
职工符合前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7)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工伤知识链接 “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例如,上下班途中遇到恶犬将自己咬伤,这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要求恶犬的主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