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马来西亚某鱼粉厂有限公司与日本某株式会社、青岛某饲料有限公司、青岛某肥料开发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多部门联动执行案
【案情简介】原告马来西亚某鱼粉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日本某株式会社、青岛某饲料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青岛某肥料开发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394074元及利息,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某肥料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即墨市蓝村镇的土地使用权。经实地勘察,查封的土地上盖有厂房,企业正常经营,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青岛某肥料开发有限公司信息在最高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进行了公开,人民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该系统共享信息并采取联动措施,限制其贷款和出让不动产融资,青岛某肥料开发有限公司因此而面临丧失一次难得发展机会的风险。在这种压力之下,2017年4月青岛某肥料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来西亚某鱼粉厂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支付675769元,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点评】本案执行过程充分体现了选择执行措施的艺术和执行联动机制在破解“执行难”中的重要作用。被执行人唯一财产价值远大于执行标的且企业经营正常,冒然启动强制拍卖程序必然造成企业停产、职工下岗等问题,产生不稳定因素。因此,执行法院未选择强制拍卖措施,而是公开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在适当时机启动与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协助单位的联动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正确的执行措施和有力的联动机制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还提高了执行效率,维护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三赢。
案例2、
沈阳某电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某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网络执行与实地执行案
【案情简介】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向沈阳某电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权转让的付款义务,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承担给付义务,新疆某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沈阳某电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司法查控网络系统显示,新疆某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多个账户有数亿人民币及数百万欧元款项。执行法官通过到新疆各大银行现场核实,发现虽均为保证金账户,但其中一笔以质押存款形式存入。通过当即调取质押物,确认该存单到期后将发生420万元银行利息,遂果断将该笔利息予以冻结,并裁定在承兑保证实现后扣划该笔利息。这迫使新疆某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保证金利息外的剩余案款,该案在执限期限内全部执行完毕。
【法官点评】司法查控网络系统是执行信息化的重要载体,借助该系统,执行法官足不出户即可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充分运用司法查控网络系统是本案得以高效全额执结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前往新疆核查落实账户性质并依法果断处置质押存款利息,是本案得以高效全额执结的关键所在。执行信息化与执行法官行动力的有力结合,是人民法院攻克“执行难”的重要法宝。
案例3、
沈某某与韩某某、白某某转让投资权益纠纷多措并举执行案
【案情简介】两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1年达成转让投资权益的协议,被执行人违约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中院经审理,作出(2013)青民四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判令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转让款129.5万元人民币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向青岛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因两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制度,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依法查封了两被执行人在上海与青岛各一处房产,但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拍卖。青岛中院依法传唤了两被执行人,两被执行人对查封提起执行异议,后被裁定驳回。由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加大了执行力度,一方面将被执行人青岛房产中的租户劝退,张贴了封条与查封公告,另一方面在被执行人上海房产所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申报权利的通知。同时,从双方身份入手,联系两被执行人所在的上海朝鲜族商会,通过该商会与申请执行人建立了沟通渠道,并建议两被执行人通过商会寻求帮助筹资,在多项措施并举下,终于促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40万元案款,法院依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点评】本案的执行难点在于查封的房产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处置,如果强行拍卖被执行人所居住的房产,必定造成种种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方面通过张贴公告等方式形成社会压力,另一方面拓展解决思路,积极调查与被执行人相关的边际事实,并据此向被执行人提出切实可行的筹资建议,双管齐下促成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最终的执行结果既避免了矛盾激化,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对于此类案件的执行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例4、
某置业公司与某地产公司拍卖合同纠纷精准执行和解案
【案情简介】2013年某置业公司与某拍卖行签署《股权拍卖合作协议》,约定前者向后者支付5000万元保证金并通过其组织拍卖活动取得约定地块所属公司的全部股权。该拍卖行收到保证金后当日转账给某地产公司。后某置业公司函告某拍卖行其将不再参加拍卖活动,并要求返还保证金。2014年青岛中院出具调解书内容如下:一、终止《股权拍卖合作协议》;二、2015年3月25日前某地产公司向某置业公司返还5000万元保证金,逾期赔付利息;三、第三人某名都置业公司将其住宅土地作为担保。青岛中院对该担保土地进行了预查封,某置业公司当时并未在其上设定抵押权。
2015年3月某置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标的5500万元。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担心其名下土地被拍卖会致使其名下周边土地难以开发和该土地已抵押贷款1.2亿的事实,遂逐步施压,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6年8月16日相继将共计56736662.3元汇至法院指定账户。
【法官点评】本案标的大,短期难以执行完毕,拟评估拍卖土地预查封后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涤除程序复杂,且该土地边界呈不规则锯齿状,成交几率小,这些因素都加剧了本案的“执行难”,无法通过启动拍卖程序兑现胜诉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通过反复约谈被执行人,充分调查,明确了被执行人利益关注点,掌握了被执行人心理,找到了和解的突破口,最终圆满执结此案。
案例5、
某银行胶州支行与某医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十年执行案
【案情简介】2002年,某银行胶州支行与某医药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约定,2002年至2005年期间,在745万元最高额贷款金额内,后者以其名下位于胶州市惠州路的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2006年某银行胶州支行以某医药有限公司逾期不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790万元;二、原告有权对抵押房地产优先受偿。2006年9月某银行胶州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7909520元。
上述抵押房地产为某医药有限公司名下唯一财产,曾因系划拨土地不能处置,案件陷入僵局。2014年,相关政策出台,允许处置此类土地,但必须交齐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承办法官遂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拍卖成交以后,因企业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上述房地产有部分区域划归职工宿舍并办理了个人房地产权证,但该情况在房产部门无登记,拍卖时未注明,买受人发现后要求暂停发放案款;被执行人主张职工安置费用;另有其他案件参与分配,因无法实现所有债权,案件一度停滞。后经办案人多次敦促和解,为各方积极谋划、权衡利弊,最后制定了各方满意的分配方案,本案妥善执行完毕。
【法官点评】本案历时十余载,时间跨度大,涉及利益主体多,案情复杂,情况多变,执行压力和阻力大,是难啃的“硬骨头”。然而,法院从未停止对本案的执行工作,三任执行法官接力办案,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变化不断调整执行思路,适时采取合适的执行措施,最终妥善执行完毕。大多执行案件难以“毕其功于一役”,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通常需要较长的周期。但只要案件尚未执结,法院就会依据实际情况不断采取措施,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所有的“骨头案”最终都将解决。
案例6、
某银行城阳支行与某集团公司、某食品公司、某水厂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合法租赁户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城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某集团公司、某食品公司、某水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青岛中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青岛中院依法受理,两案立案标的分别为17893123.84元、30227496.24元。
青岛中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其享有抵押权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在向各方送达评估报告并对异议答复后,承租人某工程公司在第三次拍卖中最终以4639.88055万元竞得,该公司实缴案款为4281.282125万元,截止2015年12月7日,其欠被执行人某食品公司的租赁费为2023561.91元已交至法院,另扣划被执行人曹某某银行存款499107元。青岛中院在扣除执行费后,共发放给某银行城阳支行4515.2570万元,案件执行终结。
【法官点评】在执行实践中,合法租赁户权益的保障是一个既常见又容易处理不当的问题。本案的执行充分考虑并保障了合法租赁户的权益,值得同类案件借鉴。首先,明确租赁户的添附物属案外人财产,在评估过程中要将不可分割的添附物单独估价,在拍卖过程中不能降价处置;其次,依法确认并保证租赁户在同等价位下的优先购买权。
案例7、
某种植公司与某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涉及特殊主体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人某种植公司与被执行人某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判决胶州某镇政府支付原告某种植公司补偿款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青岛中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青岛中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某镇人民政府所有的土地一宗及其地面建筑物,并向其发函,如实告知将对该镇主要领导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飞措施,并按照中央关于清理涉党政机关特殊主体案件的要求,将该案列入典型案件提级省高级法院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与此同时,青岛中院向胶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发函,建议对被执行人在法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采取限制授予荣誉称号、限制获得政府补贴、限制重大项目落户、限制获得投资科技政策支持等措施,同时按照《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扣减相应考核分数。压力之下,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法官点评】多年来,涉党政机关、基层政府案件一直是解决“执行难”的绊脚石,此类案件往往长期得不到解决,也是群众信访的“重灾区”,处理不善会直接损害政府声誉和法律权威,影响法院形象。因涉案主体的特殊性,仅仅依靠法院一家、采取常规执行措施往往难以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本案中,法院积极探索新思路,采取新方式,建立联动机制,对被执行人多方施压,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为执行涉党政机关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
案例8、
青岛某鞋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案
【案情简介】青岛某鞋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中院2014年12月10日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协助原告鞋业公司将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块涉案土地过户至原告名下,相关税费由原告负担。执行过程中,青岛中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随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被执行人方面表示会积极配合,但此时申请执行人反而拖延推诿,不配合法院工作。经调查了解,原因是申请执行人已将涉案土地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因要缴纳的税款太多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一个月后,申请执行人还是没有前去办理过户,青岛中院给双方当事人发出限期过户的通知,但申请执行人仍不配合。为此,青岛中院终结本案的执行。
【法官点评】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依法配合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和配合执行机关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在某种程度上讲,申请人的配合程度决定了案件能否顺利执行。申请人拒绝按照有关部门及法院的要求履行应尽义务的行为将产生放弃自己权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法院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完成执行行为后,申请执行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配合法院执行,造成案件不能继续执行的后果,法院应及时终结执行案件。
案例9、
中国某信托有限公司与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某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曾某某公证债权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中国某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某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作出的(2013)沪黄证经字第5719、5720、5721号、(2014)沪黄证经字第4442、4443、444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沪黄证执字第1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青岛中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2015年6月30日,青岛中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为由,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法官点评】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债权文书,可通过公证程序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依据该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方式可为债权实现省却保全、诉讼(或仲裁)程序,既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有效地提高了效率。
案例10、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某酒店行政非诉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
【案情简介】某酒店未到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违反了《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5000元(后追加15000元),但该酒店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同时也不履行该处罚决定。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青岛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青岛中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不履行。青岛中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缴纳30000元,并于同日缴纳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
【法官点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破解执行难的重要措施。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随着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可谓是“寸步难行”。本案中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随即通过网络发布,因其公司信用问题导致诸多方面受限,必然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迫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本案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