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游客王先生,入住市南区某宾馆时,在大厅走廊摔倒,花费一千多元的医疗费用。王先生质疑宾馆未及时清理地面所致,与宾馆产生纠纷,多次索赔无果,王先生请求执法人员调解。
经了解,商家称走廊地面平整防滑,自身无过错。执法人员听取了双方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指出宾馆方理应保障消费者住宿期间人身安全,应在容易发生危险的位置张贴注意安全标识,而消费者由于自己疏忽大意,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多次调解,商家向消费者道歉、免除房间费并赔偿消费者3000余元,消费者感谢执法人员的积极调解。
点评: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作为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