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通信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宽带包年合约,并一次性交齐两年的服务费,两年后合约到期,宽带服务却没有终止,消费者的账户上仍然每月被扣费,而且是由包年转为价格相对较高的包月收费。在使用宽带包年服务中,不少市民会遇到这种合约到期却继续扣费的情况。
市民刘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2017年8月,他通过手机拨打10086,办理了两年的移动宽带包年业务,并一次性付清两年的宽带服务费。今年7月,宽带包年到期,刘先生认为合约到期就会自动停止,就不再使用这个宽带端口了。10月初,刘先生突然发现,这个宽带在8月和9月两个月仍然在手机上自动扣费,总共扣了120元。
“宽带到期不用了,怎么还在扣费?”刘先生赶紧打电话向移动公司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宽带包年到期,客户未办理停机业务,宽带服务不会自动停止,客户仍需交纳宽带服务费。
“我们签订的是两年包年合约,两年到期就应该合同终止,继续提供服务就是强制消费,哪怕提前给我个短信告知,我也会去办理断网。”刘先生说,宽带到期前后,他的手机没收到任何关于宽带包年服务的电话或短信提醒。此外,宽带开通与断网的办理方式,也让刘先生觉着不可理解。刘先生说,开通宽带时,他打了一个电话,就有工作人员上门安装办理了,但宽带到期需要断网时,通信公司却要求必须本人到营业厅办理。
“这是不是人为地给断网报停制造门槛?”刘先生质疑说,现在的大数据比对、人脸识别、密码验证等手段如此发达,手机银行网上转账汇款都可以秒转,为什么通信公司非得要求消费者亲自到营业厅办理断网手续。
刘先生通过青岛市政务服务热线投诉此事。隔了一天,移动公司就有工作人员告知刘先生:“之前从手机费中扣除的两个月120元宽带费用,可以减免80元。”
“合同到期了,我就再没用宽带,凭什么仍然让我交40元使用费。”刘先生说,“就像我在饭店点了两盘菜,服务员又自作主张多给上了一盘,算账时让我交三盘菜的钱,这合理吗?”
和李先生一样,姜女士同样有过这样的遭遇。去年5月,姜女士在联通办理的宽带包年业务,签的是一年的宽带包年合约,交了800元的宽带包年费用。宽带服务一直正常使用,没有任何异常。
今年9月,姜女士突然想起家中的宽带可能需要续费,就到联通营业厅查询。工作人员告诉她,她去年办理的一年期的宽带包年业务,5个月前就已经到期。之后的5个月属于超期使用,需要按照包月的收费标准,交纳500元的宽带费用。
“我们签订的是为期一年的宽带包年合同,而且我也把这一年的服务费交了,为什么宽带包年到期后,不给我提醒或断网,而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包年宽带转为收费额更高的包月。”姜女士说,营业厅工作人员说曾经给她发过宽带到期的短信提醒,但自己的手机从来没收到过这样的短信。
姜女士认为,自己和通信公司签订的是一年的包年宽带协议,并且预交了一年的宽带服务费,那么也就是说自己采用预付费的方式,购买的是这一年的服务。到期后,宽带包年服务就应该终止。而实际情况是,一年到期后,预付费宽带包年终止了,通信公司将服务模式改为后付费的宽带包月。姜女士说,之前办理宽带包年时,联通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她,宽带包年到期后必须主动办理断网。
姜女士在与联通方面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拨打市政务服务热线投诉。最终,联通工作人员给她打来电话,表示可以将500元“包月宽带费”转成下一年宽带包年的费用。
“通过投诉方式得到的处理结果,其实就等于我仍然以800元的价格,再续了一年的宽带包年。”姜女士说,但她仍然对这种宽带到期后自行给更改服务套餐,继续强制消费者购买服务的做法表示不满。
记者拨打移动公司电话咨询宽带包年业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理开通宽带,只需打电话预约,就会有技术人员上门安装开通。而记者又询问合约到期是否也可以电话取消。工作人员表示,必须由机主带本人身份证,到营业厅办理取消。如果宽带包年合约到期,消费者没有主动办理取消,该公司将视为继续需要宽带服务,仍会产生宽带服务费。记者对此项规定提出质疑,该工作人员称:“这是公司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在与通信公司签订宽带包年合同时,就对格式合同中包年到期转为月租的条款提出过质疑,并且据理力争,让通信公司将该条款划掉。”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专家委员、山东华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隋思玉律师告诉记者,宽带服务中使用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而格式合同中,就容易存在不利于消费者的不合理条款。就目前的状况,只能通过更多消费者对不合理格式合同进行抵制,才能促使企业对不合理条款做出修改。
同样是提供宽带业务,其他城市的通信公司又是怎样规定的?记者拨通杭州市联通公司服务热线,负责办理宽带业务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杭州当地办理宽带包年业务到联通营业厅办理开通,按照提供服务的合约期限,宽带包年服务到期后,不需要消费者办理任何业务,宽带服务会自动停止。也就是说,宽带包年到期就会自动断网,不再产生任何费用。记者又拨通杭州移动公司的宽带业务电话,工作人员同样表示,该公司提供的宽带包年服务到期后,就会自动断网,不需消费者主动申请。
记者点评:对“霸王条款”亮剑
格式合同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是相对弱势的消费者。通信公司占有稀缺资源,对消费者而言,不接受其制定的“霸王条款”,就得不到所需服务。
事实上,“霸王条款”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长远发展。如果商家不是更多地考虑如何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而是把精力放在逃避自身责任、损害消费者利益上,这样目光短浅的企业肯定走不了太远。
市场监管部门也应主动作为,对格式合同里的“霸王条款”亮剑,维护消费者权利。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记者 邱正